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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浦东、闵行、青浦、松江、金山、宝山等)

  •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加快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进一步完善宝山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增强本区企业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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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介绍

宝山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加快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进一步完善宝山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增强本区企业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生产场所均在宝山区,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  宝山区经济委员会是对宝山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和复审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宝山区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工作常态化,认定每年年底组织一次。

 

第二章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标准和条件

 

第五条  宝山区企业技术中心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1.企业所属行业必须符合上海市和我区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先发展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要求,且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其中先进制造业企业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现代服务业企业年营业额在5000万元以上。

2.技术中心具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其中先进制造业企业技术中心科技人员不得少于25人,现代服务业企业技术中心科技人员不得少于30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技术中心总人数的60%以上或者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不低于技术中心总人数的40%。

3.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且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等必要的基础条件,其中先进制造业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仪器和装备原值不得少于300万元,现代服务业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仪器和装备原值不得少于250万元。

4.企业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和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其中先进制造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不低于300万元且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现代服务业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不低于250万元且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企业技术中心的各项经费应纳入企业年度财力预算,技术中心不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5.企业要有明确的产品结构和技术结构调整的中长期开发目标、发展规划及措施,要形成新产品开发(培育点)、新产品投产(生长点)和新产品规模生产(增长点)三个不断滚动发展的阶梯,保持新产品产值率在同行业中始终处于领先地位。

 

 

第三章    申请、审批和复审

 

第六条  宝山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采取企业申请、专家评审、政府审批的办法。

第七条  企业填写《宝山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书》等材料,报主管街镇(园区)初审,合格后由街镇(园区)盖章同意申报,企业再将材料一式三份(附电子版光盘)报宝山区经济委员会。

第八条  宝山区经济委员会根据《本办法》所规定的标准和条件,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及其技术中心进行相关指标评审、现场考核;区经核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查审批。

第九条  经审查合格的技术中心,凭区经委认定文件及相关材料办理享受《宝山区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资助奖励资金。

第十条  对已认定的技术中心,三年复审一次。经复审不合格的企业进行整改,连续两次复审不合格者,取消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第十一条  被审核单位在申报认定或复审中,若有弄虚作假行为,将撤销其认定资格,并在两年内不予受理其认定申请,同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区级技术中心符合市级、国家级技术中心建设条件的,由宝山区经济委员会初审后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申办市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宝山区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发布实施<宝山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法>的通知》(宝经委[2011]70号)同时废止。

 

 

浦东新区企业研发机构认定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浦东新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推进浦东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决定》,培育和扶持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的高端、高效、高新企业,鼓励企业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服务业等领域内的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企业研发机构是指企业从事自然科学及相关领域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开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或从事企业内部的技术开发、产品开发、工艺开发和有关技术服务的机构。

企业研发机构的形式为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公司),非独立法人的以研发为主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或设在企业内部的研发部门。

第三条  (申请条件)

(一) 基本申请条件

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在浦东新区,具有高效的管理运行机制,财务会计核算制度规范,经济上对企业研发机构的建立、完善和正常运行具有实际承受能力,有中长期的开发目标和发展规划。

2、具有较完善的研发条件和较强的研发经费投入。销售收入超亿元的企业,每年投入研发机构的研究开发费用(按收付实现制计算)应占企业年销售收入的3%以上;销售收入在亿元以下的企业,上两年度研发费用总额达600万元以上。

3、企业研发机构应拥有一支具备较强科研和研发能力的技术骨干团队,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研发机构总人数的60%以上。企业内部研发机构专职从事研发的人员不少于15名;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专职研发人员不得低于25名。

4、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必须拥有专利、版权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高新技术成果等知识产权;或已经取得(包括完成和正在执行)的国家以及地方相关部门立项的科技攻关项目。

(二) 直接认定条件

注册在浦东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且税务部门核定的研发费用占销售额6%以上的企业。

第四条  (认定安排)

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每年发布企业研发机构认定申报工作指南,公告申报时间、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第五条  (申请资料)

企业根据指南要求,登录浦东科技网(www.techpudong.gov.cn)进行网上申请,按要求注册,填写相关申请信息,并上传以下申请材料,同时递交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1、浦东新区企业研发机构认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注等)。

4、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如专利、版权、著作权证书或申请受理通知书、独占许可合同等)、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近两年在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立项的科技项目证明材料。

5、企业所通过的质量认证体系证书和其它可以证明企业研发机构研发能力的材料。

6、申请直接认定的企业,提交上述1、2项材料、相应企业认定证书及税务部门核准的所得税汇算清缴表格。

第六条  (审批程序)

浦东科技认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认定中心”)负责认定材料的受理和初审。

对满足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由区科委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评审;对满足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企业,不再组织专家考核、评审,可直接认定为浦东新区企业研发机构。

认定结果报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理事会审批。经认定的企业研发机构,由区科委发文并颁发证书。

第七条  (公告与异议处理)

认定结果在区科委电子政务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予以正式发文;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予以调查核实,经查证异议成立的,撤销相应的认定结果。

第八条 (复审)

企业研发机构每两年参加一次复审,复审结果由区科委发文通知。对复审结果有异议的企业研发机构,应在收到复审结果书面通知的15日内,向区科委提出申诉。

第九条  (监督)

申请认定的企业研发机构必须对其提交的资料及其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申报材料中有任何虚假数据,将取消其企业研发机构。

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及时撤销其申请或浦东新区企业研发机构资格,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十条  (应用解释及施行日期)

本办法由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浦东新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认定及管理办法》(浦科[2003] 34号)及《浦东新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认定及管理的补充规定》(沪浦科[2003]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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