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
(五)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认定准予批准的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8个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各级指标均按整数打分,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四项指标分值结构详见下表:
序号 | 指 标 | 分值 |
1 | 知识产权 | ≤30 |
2 |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 ≤30 |
3 | 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 | ≤20 |
4 | 企业成长性 | ≤20 |
(1)知识产权(≤30分)
由技术专家对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是否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要求,进行定性与定量结合的评价。
序号 | 知识产权相关评价指标 | 分值 |
1 | 技术的先进程度 | ≤8 |
2 | 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 | ≤8 |
3 | 知识产权数量 | ≤8 |
4 | 知识产权获得方式 | ≤6 |
5 | (作为参考条件,最多加2分) | ≤2 |
(2)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
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专利、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科技成果转化形式包括: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该技术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以及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由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和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进行综合评价。同一科技成果分别在国内外转化的,或转化为多个产品、服务、工艺、样品、样机等的,只计为一项。
A.转化能力强,≥5项(25-30分)
B.转化能力较强,≥4项(19-24分)
C.转化能力一般,≥3项(13-18分)
D.转化能力较弱,≥2项(7-12分)
E.转化能力弱,≥1项(1-6分)
F.转化能力无,0项(0分)
(3)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20分)
由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组织管理的总体情况进行综合打分。
--制定了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制度,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编制了研发费用辅助账;
--设立了内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科研条件,与国内外研究开发机构开展多种形式产学研合作;
--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建立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
--建立了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以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
(4)企业成长性(≤20分)
由财务专家选取企业净资产增长率、销售收入增长率等指标对企业成长性进行评价。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参见《工作指引》。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审批期限
(一)认定
1.受理期限
在每批次网上申报截止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
2.办理期限
经认定报备的企业名单,在"上海科技网"、"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
(二)更名
1.受理时间:每月受理,分批办结。
2.办理时限:更名结果在"上海科技"网站(www.stcsm.gov.cn)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三)补发证书
1.受理时间:每月受理,分批办结。
2.办事时限:受理后10个工作日办结。
四、审批证件
审批证件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五、办理方式
(一)认定
1.业务描述
(1) 办理环节:
1)申请环节:认定企业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进行注册登记,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认定机构,获取用户名与密码。进入"上海科技网"(www.stcsm.gov.cn)进行网上申报并提交申请材料。
2)审查环节:各区县科委、张江高新区各分园业务受理部门分别对各自区域内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复审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市认定办公室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将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与准确性进行审查,相关部门对进行复核,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市认定办公室收到专家的评价意见后,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并确定拟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报请市认定指导小组审定。
3)公示与备案环节: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上海科技网"(www.stcsm.gov.cn)和"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市认定办公室对举报的有关问题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认定办公室将认定企业名单报送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备案通过并取得证书编号后,市认定办公室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审查方式:采用网上与书面确认的审查方式。
2.适用情形
适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的申请办理。
六、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市认定办公室在"上海科技网"(www.stcsm.gov.cn)上公开结果。
附录1:办事流程示意图 附录2:申请文书(示范文本) 2-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2 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 2-3 高新技术企业补证申请书 附录3:各区县科委、分园受理点联系表(下载) 附录4:审批办理所依据的技术标准目录和其他文件 1.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2.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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